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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业大学高水平大学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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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高水平大学建设专项资金管理,确保高水平大学建设项目有效实施,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广东省高水平大学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广东工业大学高水平大学建设总体规划(2015~2020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高水平大学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拨付给我校专门用于高水平大学建设的资金,重点支持我校五个重点建设学科的建设,同时扶持非重点建设学科的发展,推动学校总体水平全面提升。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

(一)创新机制,统筹资源。坚持多方共建模式,强化我校建设主体作用,以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统筹汇聚多种资源,努力填补短板,自主建设,创新发展。

(二)突出重点,争创一流。明确主攻方向,重点打造龙头学科和优势特色学科群;充分发挥我校创新人才培养优势,培养一批具有创新创业精神、国际竞争力的高素质创新人才;充分发挥学校基础研究主力军和技术创新生力军作用,显著增强对广东转型升级和建设现代产业体系的支撑作用。

(三)科研创新,提升能力。重点推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等科研活动,推进产教融合,主动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显著提高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

(四)绩效优先,目标管理。分期确定建设预期目标,对建设项目进行动态考核评估,建立资金投入与绩效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建立激励和退出机制。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推动我校自主创新能力大幅提升,建成高水平科研创新平台,取得大批原创成果,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能力明显增强,在实施创新驱动战略中贡献突出;学校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高素质创新人才培养、国际交流与合作、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成效明显,初步形成规范完善的现代大学治理体系。

第五条 职责分工

(一)发展规划处牵头组织项目申报遴选、建设管理和专项资金的统筹规划工作,审核参建项目的专项资金的申报预算,编制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计划,信息公开,按规定组织专项资金及其支出项目绩效自评等工作。

(二)财务处负责专项资金具体管理,配合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参与确定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参与审核各参建项目预算,制订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日常核算,配合发展规划处组织绩效评价。

(三)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专项资金项目执行和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工作。

(四)各参建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学校确定的实施方案,统筹安排使用专项资金和其他资金,并负责建设项目的实施和资金使用安排全过程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实现效益目标,同时按要求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工作。

第六条 项目遴选和资金分配

(一)根据学校高水平大学建设目标和任务,发展规划处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项资金的申报,项目申报人根据学科建设发展和教学改革管理等需要,提出项目申请。

(二)发展规划处根据《广东省高水平大学建设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广东工业大学高水平大学建设总体规划(2015~2020年)》,组织实施项目遴选工作,主要环节包括:

--自主申报。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根据项目申报指南提出立项申请。

--专家评审。发展规划处组织专家团队对申报项目按评审指标体系进行评议。通过否决机制排除基础较差、难以取得实效的项目。

--项目遴选委员会成员通过记名投票方式就备选项目发表立项意见。备选项目的立项必须经项目遴选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投票同意。项目遴选委员会由学校相关部门代表和专家构成。

(三)以上遴选结果报学校审定。

(四)专项资金按照因素法与竞争性评审相结合、以竞争性为主的方式进行分配。

(五)根据遴选结果,结合学校建设规划和总体预算确定参建项目的年度资金预算。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

(一)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学校建设规划,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赠、赞助等支出,不得用于高水平大学建设项目之外的人员支出以及与高水平大学建设项目无关的日常公用经费开支,也不得用于按照国家和省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支出。

(二)凡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提高效益。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与管理

(一)项目立项后,财务处将根据项目预算下达经费指标,经费使用由项目负责人一支笔审批。财务处将严格根据项目预算进行项目经费日常支出审核,并严格按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二)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纳入学校年度预算,统筹实施。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准,一般不作调整。

(三)在项目执行中,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不突破三项支出总额的前提下可调剂使用;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的,由项目单位审批后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以上调整需报发展规划处、财务处备案。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确需调整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年末未支出的专项资金应按财政资金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的规定执行,不得挪作他用。

(四)年度终了,财务处将专项资金的收支情况纳入学校年度决算统一编报,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广东省财政厅审批。决算资料应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益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情况进行说明。

(五)专项资金使用中,属于工程招标和政府采购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信息公开

(一)除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开外,专项资金的相关信息均应向社会公开。

(二)学校必须在校园网上公开如下信息:学校高水平大学建设总体规划、改革方案、项目建设计划以及有关管理办法、工作程序、每年度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评价检查结果等信息。

第十条 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一)发展规划处和财务处将不定期对参建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资金使用存在问题、建设成效不明显的项目将采取督促整改。

(二)学校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责任制。学校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人员、财务、教学、科研等相关责任人员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对项目预算的及时执行负责。

(三)学校将严格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责任人员,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四)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发展规划处按规定组织专项资金及其支出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参建项目负责人必须按要求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学校将根据评价结果对参建项目实施奖优罚劣,对建设效益不明显的,限期整改,对建设成效低下的,取消建设资格并予以问责。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发展规划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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