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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业大学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广工大校字〔201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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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理我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将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学校师生员工造成的危害降到最低程度,确保学校师生员工的健康与生命安全,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及《广东省教育系统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校应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包括发生在学校内以及学校所在地区、可能对学校师生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快速反应。学校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与卫生部门密切配合,全面负责我校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工作,形成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确保发现、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的紧密衔接,做到快速反应,正确应对,果断处置。

1.4.2 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应遵循属地化管理原则,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及时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并逐级及时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1.4.3 预防为主,及时控制。立足于防范,抓早、抓小,要认真排查各类卫生安全隐患,强化信息的广泛收集,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及时进行分析、预警,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把事件危害降低到最低程度。

1.4.4 系统联动,群防群控。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院负责人、预防保健科负责人要立即深入第一线,掌握情况,开展工作,控制局面,及时上报,要迅速与属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联系,形成各级各部门系统联动,群防群控的有效处置工作格局。

1.4.5 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始终把保护师生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特别是对危重病人要不惜代价地迅速组织救治。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广东工业大学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体系及职责

2.1.1广东工业大学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体系

学校成立广东工业大学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精神和指令,加强学校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维护学校安全稳定。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如下:

 长:校党委书记

副组长:校长及分管学生工作、本科教学工作、总务工作、安全保卫工作、网络信息建设工作、医院工作的校领导

 员: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东风路校区办公室、龙洞校区办公室、监察处、宣传部、团委、教务处、人事处、学生处、研究生处、保卫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总务处、商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网络信息与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后勤集团、东风路校区后勤中心、龙洞校区后勤中心、医院、广东工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为重点加强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专门设立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负责总体统筹协调工作。人员组成如下:

 长:分管医院工作的校领导

副组长:医院主要负责人

 员:校长办公室、东风路校区办公室、龙洞校区办公室、宣传部、学生处、研究生处、保卫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总务处、商学院、网络信息与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后勤集团、医院、东风路校区后勤中心、龙洞校区后勤中心的主要负责人。

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医院。

2.1.2 工作组 主要职责

在卫生部门指导下,根据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工作责任制度,建立一把手负总责与分管校领导具体抓的责任制,并将责任分解到部门、落实到人;明确并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报告人;具体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与处置工作,配合卫生部门对事件原因进行调查;及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卫生等有关部门报告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进展与处置情况。

2.2学校各单位职责分工

在学校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学校各单位分工负责、密切配合,认真、扎实地做好各项防控工作,形成各司其职、协调联动的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格局。各单位具体分工:

2.2.1 医院:负责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具体工作,协调落实各项措施。对全体医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做好医务人员的防护工作;加强发热、腹泻门诊及排查工作,对相关情况及时通报;按规定做好病例的诊治、转送、流行病学调查;协调和指导密切接触者的管理;学校出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按照卫生部门相关防控方案和技术文件,做好疫情的处理等工作;根据疫情变化及时调整和完善防控措施;做好相关物资准备;负责与当地卫生、疾控部门、挂钩医院的协调联系;健全信息沟通机制;负责工作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2.2.2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含各校区办):负责协调各单位、各部门防控工作,及时向学校领导、教育厅报告工作情况,召集相关会议,制订相关文件,督促各项措施的落实。负责工作组办公室的有关工作。

2.2.3 总务处:负责学校的公共卫生工作,负责全校的环境卫生,定期消毒、灭蚊,检查落实室内通风透气及空调的清洁消毒等工作。

2.2.4 宣传部:负责学校防控宣传工作,统一对外信息发布、媒体采访审批等。

2.2.5 工会:教育教职工养成良好、卫生的生活、工作作息习惯,组织教职工开展文体活动,锻炼身体、增强体质;协助慰问、探望患传染病隔离治疗的教职工。

2.2.6 团委、学生处:负责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协助隔离学生的管理工作,负责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及心理咨询等。

2.2.7 教务处:根据卫生部门和学校的意见,申报及落实停课的相关事宜,负责教学安排调整。

2.2.8 研究生处:协助对研究生的管理,晨检、报告因病缺勤缺课人员的信息等。

2.2.9 财务处:负责筹措、落实及管理专项经费的工作。

2.2.10 保卫处:负责学校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隔离区的安保管理,疫情发生后控制学校及隔离区的人员出入及车辆管理。

2.2.11 外事处:负责留学生及外籍教职工的管理,对出入境、回国人员进行健康调查,提供健康保健信息;及时上报因病缺勤缺课人员等。

2.2.12 后勤集团(含各校区后勤中心):负责学生的后勤保障、宿舍的卫生监督、管理,定期检查宿舍卫生,保持室内空气流通,保障食品、饮用水卫生的安全,提供学生的隔离房并进行管理,对隔离学生的生活提供帮助。

2.2.13 其他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师生员工进行宣传教育,提高传染病防治知识水平及自我防护能力,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体育活动,增强体质。指定专人负责(学生以班或宿舍为单位)对师生进行晨、午检和因病缺勤缺课人员的统计,根据不同要求落实信息报告制度等;校外医疗机构确诊的病例,晨、午检发现的异常情况,要及时向校医院报告;协助对隔离的人员进行管理,在生活等方面提供关心和照顾。

3 事件分级标准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严重程度,从高至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具体分级标准参见附件。

学校所在地区发生的、可能对学校师生员工健康造成危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学校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卫生行政部门具体指导下,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严重程度,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发生IIIIIIV事件时,由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负责处置,报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发生I级事件时,上报学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工作组具体组织实施。

4 信息报送与信息发布

建立畅通的信息传输渠道和严格的信息上报机制,完善快速应急信息系统。

4.1信息报送原则

4.1.1 迅速:学校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如为食物中毒信息,还要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得延报。

4.1.2 准确:信息内容要客观详实,不得主观臆断,不得漏报、瞒报、谎报。

4.1.3 直报:发生特别重大(Ⅰ级)事件,可直接报教育部。发生重大(Ⅱ级)事件,可直接报省教育厅

4.1.4 连续: 事件情况发生变化后,应及时续报。

4.2信息报告

4.2.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

责任报告单位:医院;责任报告人:医院主要负责人。

4.2.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时限及程序

1)初次报告

学校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应在第一时间(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当地(县)卫生部门进行初次报告。

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可以直接报告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以直接报告教育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办公室。

2)进程报告

Ⅰ级和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过程中,学校应每天将事件发展变化情况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Ⅲ级和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过程中,学校应及时将事件发展变化情况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3)结案报告

事件结束后,应将事件处理结果逐级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直至省教育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4.2.3 报告内容

1)初次报告内容:事件发生时间、发生地点、患病(中毒)人员症状、患病(中毒)人数、事件经过、可能的原因等。

2)进程报告内容:患病(中毒)人员治疗与病情变化情况、事件控制情况、造成事件的原因、已经或准备采取的整改措施。

3)结案报告内容:事件处理结果(包括事件性质与发生原因)、整改情况、责任追究情况等。

4.3信息发布

4.3.1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授权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

4.3.2 学校不得自行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

4.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送程序(见图1

1.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

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如为食物中毒信息)

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如为食物中毒信息)

省教育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如为食物中毒信息)

(Ⅱ级事件)

(Ⅰ级事件)

教育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办公室

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如为食物中毒信息)

(Ⅲ、Ⅳ级事件)


5.预防预警

建立健全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责任制,并将责任分解落实到部门和具体责任人。

将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安全教育以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与应急知识贯穿在日常教育之中,增强广大师生员工公共卫生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校医院要对医务人员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切实掌握各种传染病的临床表现、诊断标准、预防措施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各项规定。

严格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食堂必须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持有健康合格证,加强食品原料采购与贮存、食品加工、餐饮具消毒、食堂的安全保卫等各环节卫生安全管理工作。

校园内的小卖部必须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台账管理、档案管理、索证索票、不合格货物退市、入市食品源头追溯和质量保证制度。

加强学校饮用水卫生管理,为师生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饮用水。

加强学校厕所卫生管理,做好粪便的无害化处理,防止污染环境和水源。

加强学生宿舍卫生管理与安全保卫,改善宿舍卫生与通风条件。

加强教室、阅览室、电脑室等教学场室的通风。

落实学生定期健康体检制度、晨、午检制度、因病缺课登记追踪制度,及时发现传染病患者并采取相应的隔离防范措施。

加强学校实验室和实训场所安全管理,存放有毒、有害试剂、药品及物质的物品柜,必须设置双锁并双人管理。学校的实训场所应根据专业要求设置通风和排烟装置,各种安全警示标志明显。

建立健全校内有关部门和人员、学校与家长、学校与当地医疗机构及教育行政部门联系机制,完善信息收集报送渠道,保证信息畅通。

建立与卫生部门信息联动机制,及时收集所在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信息,对各类可能引发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食物中毒等)的情况及时进行分析并发出预警。

加强传染病监测,建立健全传染病信息的收集、分析、上报制度。发现传染病病例立即上报校医院预防保健科。校医院主要负责人根据情况及时向工作组组长报告并按《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及时、准确向区(或市)疾控中心,卫生、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加强应急反应机制的日常性管理,在实践中不断运用和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加强人员培训,开展经常性的演练活动,不断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做好应对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方面的储备工作,医院要储备一定数量的救治药品、消毒剂、隔离防护品、医疗器械;各校区根据实际情况预备适当数量的隔离房。学校消毒专业队随时待命,及时进场消毒。学校把传染病爆发事件应急工作所需要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督促和组织师生加强体育锻炼,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提倡合理营养,不断增强体质。

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措施

6.1 一般突发事件

6.1.1 传染病应急措施:

所在地区发生属于一般突发事件的疫情,启动第三级应急响应。

启动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学校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校内的疫情通报。

及时隔离患病学生,并送至医院进行治疗。

学校做好进入应急状态的准备,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学校内如尚无疫情发生,可保持正常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秩序,但对集体活动进行控制。

传染病流行时加强对发热病人的追踪管理;呼吸道传染病流行期间,教室、图书馆、食堂等公共场所必须加强通风换气,并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发生呼吸道传染病时暂停组织室内场所的大型集体活动;肠道传染病流行期间,对厕所、粪便、食堂及饮用水应加强消毒,控制或切断可疑水源;并加强除“四害”工作。

对病人接触过的人员,包括学生、老师进行随访,并配合当地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采取必要的隔离观察措施,对疫苗可预防性疾病及时开展应急接种。

严格执行出入校门管理制度。

6.1.2 食物中毒应急措施:

联系当地卫生部门(医院),对中毒人员进行救治;

通知有关人员停止食用可疑中毒食品,或追回已出售(发出)的可疑中毒食品;

停止出售和封存剩余可疑的中毒食品;

控制或切断可疑水源;

与中毒人员(特别病情严重者)家长、家属进行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思想工作,稳定其情绪;

组织人员对共同进餐的学生进行排查;

积极配合卫生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等封锁和保护事发现场,对中毒食品取样留验;或配合公安部门进行现场取样,开展侦破工作;

按照当地政府和卫生部门要求,认真落实其他紧急应对措施;

对学校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当地政府以及卫生行政部门,并请求支持和帮助;

在学校适当的范围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基本情况以及采取的措施,稳定师生员工情绪,并开展相应的卫生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预防与自我保护意识;

学校在采取上述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向当地卫生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报告。

6.1.3 预防接种(或服药)造成的不良反应或心因性反应的应急措施:

联系当地卫生部门(医院),对出现不良反应的学生进行救治;

停止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封存剩余接种疫苗或药品;

组织人员对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的学生进行排查;

与家长、家属进行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思想工作,稳定其情绪;

配合卫生部门排查原因,对引发反应的药品、疫苗取样留验;

按照当地政府和卫生部门要求,认真落实其他紧急应对措施;

对学校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当地政府以及卫生行政部门,并请求支持和帮助;

在学校适当的范围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基本情况以及采取的措施,稳定师生员工情绪,并开展相应的卫生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预防与自我保护意识;

学校在采取上述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向当地卫生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报告。

6.1.4 实验室和实训场所有毒物品和气体导致中毒的应急措施:

联系当地卫生部门(医院),对出现中毒症状的学生进行救治;

封存现场;

与中毒人员(特别是病情严重者)家长、家属进行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思想工作,稳定其情绪;

对学校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当地政府以及卫生行政部门,并请求支持和帮助;

在学校适当的范围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基本情况以及采取的措施,稳定师生员工情绪,并开展相应的卫生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预防与自我保护意识;

学校在采取上述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向当地卫生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报告。

6.1.5 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措施

除以上三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之外的其他类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参照上述措施执行。

学校应急反应流程图举例(食物中毒):

第一步:

现场    师生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

2小时内报告)

学校信息报告人

第二步:

 联系卫生部门(医院)组织救治;

 追回已出售(发出)的可疑中毒食物或物品,或通知有关人员停止食用可疑中毒食品、停止使用可疑的中毒物品;

 停止出售和封存剩余可疑的中毒食品和物品;

 控制或切断可疑水源;

赶赴现场

采取应急措施

地方卫生行政部门

(报告)

学校领导

 向中毒或患病人员家长、家属通报情况;

 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封锁和保事发现场,对中毒食品、物品等取样留验,排查致病因素,对现场进行消毒和处理,对相关人员进行隔离;

 配合公安部门进行现场取样,开展侦破工作;

第三步:

 按照当地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落实其他紧急应对措施;

 对学校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当地政府及卫生部门,请求支持和帮助;

 在学校适当的范围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基本情况以及采取的措施,稳定师生员工情绪,开展卫生宣传教育,提高师生的自我保护意识。

6.2较大及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除按照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组织实施相应的应急措施外,有人员死亡的,应做好死亡人员家属的接待与安抚工作,同时还应在卫生部门及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及时介入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对相关人群进行心理干预。

6.3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上报学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除按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组织实施相应的应急措施外,每日必须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变化情况。

7 善后与恢复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完成后,工作重点应马上转向善后与恢复行动,争取在最短时间内恢复学校正常秩序。

尽快恢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对因传染病流行而致暂时集体停课的,必须对教室、阅览室、食堂、宿舍、厕所等场所进行彻底清扫消毒方能复课;因传染病暂时停学的学生,必须在恢复健康,经有关卫生部门确定没有传染性并出具有效的病愈证明后方可复学;因水源污染造成传染病流行的学校,其水源必须经卫生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实验室和实训场所中毒导致的后遗症根据严重程度按照职业病的有关规定进行鉴定和处理。

根据调查结果,对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责任人或责任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学校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认真做好或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受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损害的相关人员的善后工作。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反映出的相关问题、存在的卫生隐患问题及有关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

8 应急保障

8.1信息保障

学校要建立健全并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收集、传递、报送、处理等各环节运行机制,完善信息传输渠道,保持信息传输设施和通讯设备完好,保持通讯方便快捷,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的安全畅通。

8.2物资保障

学校应配备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设施设备(如传染病隔离场所、紫外线灯等)、消毒药品储备,为妥善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供物资保障。

8.3资金保障

学校应安排充足的应急资金,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

8.4人员保障

学校应加强卫生队伍建设,在卫生行政部门支持下,定期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的专业知识培训,为应急预案的启动提供人员保障。

8.5培训演练保障

学校应配合卫生部门,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9 附则

9.1鉴于学校集体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事件涉及青少年健康安全,社会关注度较高,对未达到本预案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学校除应按照《食品卫生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规定,向当地卫生部门报告外,还应参照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措施进行处理。

9.2名词解释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9.3本预案自2013327日起实施,由校医院负责解释。 2003 7 1 学校发布的《广东工业大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广工大校字[2003]21号)同时废止。

附件:广东省教育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

                         

附件

广东省教育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主要包括:

1. 学校发生的肺鼠疫、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新传染病以及我国已经消灭的传染病等达到国务院卫生行政不明确定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其中,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2. 学校实验室保存的烈性病菌株、毒株、毒种等丢失。

3. 在学校发生的,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主要包括:

1. 学校集体性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2. 学校发生肺鼠疫、肺炭疽、腺鼠疫、霍乱等传染病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3. 学校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 乙类、丙类传染病在短期内暴发流行,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5.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学校;

6. 因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造成人员死亡;

7. 因学校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漏,造成人员急性中毒在50人以上,或死亡5人及以上;

8. 在学校发生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主要包括:

1. 学校发生集体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2. 学校发生肺鼠疫、肺炭疽、腺鼠疫、霍乱等传染病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3. 乙类、丙类传染病在短期内暴发流行,疫情局限在县(市)域内的学校,发病人数达到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4. 在一个县(区)域内学校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5. 发生在学校内的因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造成的群体性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6. 因学校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漏,造成人员急性中毒在105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但死亡人数在5人及以下;

7. 在学校发生的,经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主要包括:

1. 学校发生集体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30100人,无死亡病例;

2. 学校发生腺鼠疫、霍乱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3. 因学校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漏,造成人员急性中毒在10人以下,无死亡病例;

4. 在学校发生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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