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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业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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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业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广东工业大学章程》《广东工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及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专门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银行贷款,贷款用于弥补在校学习期间学费、住宿费的不足,毕业后分期偿还。

国家助学贷款是信用助学贷款,贷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办法中的国家助学贷款是由经办银行向我校符合条件的学生发放的助学贷款。

第三条  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广东省教育厅学生助学工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助学办)和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以下统一合称为贷款经办方。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一名校级领导任组长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的助学贷款工作,制定学校开展助学贷款工作的实施办法及奖惩措施,明确相关各职能部门的分工,协调各职能部门在助学贷款工作中的关系,并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学校在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以下简称“学工部、学工处”)设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学校资助中心),在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财务处负责全校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工作。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由学院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安排专人负责本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审核及贷后管理、诚信教育等工作。

第三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的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七条  申请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高校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五)经有权部门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

(六)当年没有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四章 贷款额度及期限

第八条  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 8000元,且不低于1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8000 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且不低于1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12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贷款额度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最新规定执行。

第九条  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科、研究生学制加13年确定,最短不少于5年,最长不超过20年。根据借款学生在校剩余学习年限加13年确定贷款最长期限。

第五章 贷款申请与审批

第十条  申请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学生须向学校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东工业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未成年人须另提供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声明);

(二)本人有效的身份证明和学生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贷款学生家长承诺书;

(四)《国家开发银行高校助学贷款申请表》。

第十一条  学院对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及公示,将贷款规模及名单提交学校资助中心,学校资助中心复核后,汇总提交省助学办审批。

第十二条  取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证明提交学校资助中心。

第六章 贷款合同签订与发放

第十三条  学校组织通过审批的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与经办银行签订高校助学贷款借款合同。

第十四条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发生退学、出国、转学、被开除学籍等情况的,学院应当将前述情况报告学校资助中心,学校资助中心将情况告知经办银行。

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

第十六条  每学年贷款经办方将国家助学贷款拨付至学校指定账户,学工部、学工处核实到账情况后,将贷款学生明细报财务处,财务处负责贷款抵扣及发放结余。

第七章 贷款回收

第十七条  借款学生在读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毕业后的本金和利息由借款学生负担。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在生源地或原所在高校申请继续贴息。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借款学生应向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就学信息变更,申请通过后,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

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第十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每年5月31日前与贷款经办方进行毕业确认,签订还款协议,办理还款手续。

第八章  贷后管理

第十九条  学院应帮助学生了解和掌握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政策法规、征信知识,增强贷款学生还款意识。

第二十条  学院对贷款学生应加强日常教育管理,对贷款学生的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并报送学校资助中心。对于有明显违反借款合同行为的学生,学校资助中心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经办银行,并可向经办银行建议取消该学生继续申请贷款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应加强与贷款毕业生的联系,及时掌握贷款毕业生的最新信息,对存在就业困难、生活困难及还款困难的贷款毕业生进行重点跟踪,做好贷款毕业生还款风险预测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

第二十二条  对于丧失劳动能力、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以及经济收入难以按期还款的毕业学生,可向学校提供申请材料所需的相关书面证明,申请启动救助机制为其代偿应还本息。

第二十三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的高校在校生、毕业生及退役后复学的原高校在校生,其在校期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国家财政代偿。贷款代偿标准按上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3日起施行,由学工部、学工处负责解释。原《广东工业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广工大规字〔2017〕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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