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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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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

学生辅导员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化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完善我校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教学实践、科学研究和管理工作的水平,增强研究生实践工作能力,决定在研究生中实行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以下简称“三助一辅”)。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和《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的意见》(教研〔2014〕6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助一辅”工作应遵循自愿申请、统一安排、定期考核、适当支付报酬的原则,研究生任“三助一辅”工作必须以不影响正常学业为前提,每个研究生不能同时担任助教、助管两份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岗位要求

  第三条 申请“三助一辅”工作的对象为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脱产在读研究生,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合格,无违法违纪行为;

(二)无学位课考试不合格者,学业成绩较好;

(三)责任心强,工作能力突出,并符合岗位的相关专业技能要求。

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优先。

  第四条  助研是研究生科研能力培养的重要途径。助研岗位由研究生导师或科研课题组根据科研工作实际需要设置。对于适合以助研方式进行科研训练的学科,研究生均应参加助研工作,保证研究生接受全面、系统的能力培养和训练。

第五条  助教岗位根据学校、学院教学和实验工作实际需要设岗,主要承担研究生和本科生公共课、专业基础课等辅助教学工作。研究生担任助教工作不仅要增强对相关知识的系统掌握和理解,还要不断提高自身的教学能力。不仅要承担作业批改和一般答疑工作,还要科学设计和充实助教工作内容,更多参与课程教学准备,更多参与研讨式教学、案例教学的组织工作等。

  第六条  助管岗位由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协助开展研究生管理工作。通过助管工作加强研究生管理能力锻炼,提高研究生协调、沟通能力,培养研究生责任意识。

  第七条  学生辅导员岗位由各研究生培养学院根据研究生规模设置,协助学院组织、实施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担任学生辅导员的研究生必须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且学有余力。

第三章  岗位的聘任和考核

  第八条  “三助一辅”岗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选聘:

(一)用人部门根据培养研究生人数以及实际工作需求,申请设置岗位。学校统筹考虑,确定全校岗位设置情况并下达各用人部门;

(二)用人部门公开招聘,研究生填写《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三助”岗位申请表》或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担任学生辅导员申请表,经导师同意后,上交用人部门。用人部门择优录用,每个聘期为一学期;

(三)用人部门将拟聘任名单公示3个工作日后确定聘任名单,报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四)受聘研究生与用人部门签订聘用协议。

  第九条  用人部门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完成“三助一辅”岗位的选聘工作。

第十条  研究生工作部、用人部门负责对受聘研究生进行工作指导与培训。

第十一条  用人部门成立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本单位“三助一辅”工作实施细则的制定、人员的选聘及管理考核工作。

第十二条  用人部门须对参加“三助一辅”工作的研究生加强管理,严格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考核优秀、合格者可以续聘。连续两个聘期考核优秀者,在研究生学年总评中,授予“优秀研究生干部”称号。

  第十三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用人部门可终止其上岗资格,并报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一)考核不合格者;

(二)不能履行岗位职责者;

  (三)有违法违纪行为者;

  (四)因个人过失造成教学、管理事故或重大影响及损失者。

  被终止上岗资格的研究生,自终止之日起停发其岗位津贴,且不得再次申请其它“三助一辅”岗位。

  第十四条  研究生任“三助一辅”工作的表现,可写入毕业鉴定,并作为向用人部门推荐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四章  岗位津贴来源、标准及发放办法

第十五条  学校按规定统筹利用科研经费、学费收入等资金,设置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并提供津贴。原则上,助研津贴通过导师或科研课题组科研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列支,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津贴所需资金由学校专项经费给予支持。津贴标准由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当地物价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十六条  助研岗位津贴标准由受聘导师或科研课题组确定发放。助教、助管岗位津贴标准不超过500/月(工作时间标准为每周一个工作日7小时),学生辅导员岗位津贴标准不超过800元/月。工作时间不足一个月的,按15元/小时计算。津贴按学期发放,各用人部门在学期末对所聘的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进行考核,上报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审核后制表报财务处,津贴直接转入研究生银行账户。

第五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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