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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业大学鼓励毕业生到西部基层、贫困边远地区就业的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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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业大学鼓励毕业生到西部基层、

贫困边远地区就业的奖励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进一步引导毕业生把个人成长成才与国家民族的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到西部基层就业,到贫困边远地区工作,现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1. 参加“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 广东省大学生志愿服务山区计划”等应届毕业生。

2. 参加广东省“大学生村官”、“大学生农村从教”等基层就业项目的应届毕业生。

3. 非西藏生源到西藏地区工作的应届毕业生(含应届毕业国防生)。

4. 在国家西部基层单位就业的应届毕业生。

5. 非当地生源毕业生到广东省16个重点贫困县就业的应届毕业生。

以上学生要求是本校国家计划内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包括研究生和本科生(定向生、委培生除外)。

二、评选程序

1. 毕业生向所在学院提交到国家西部基层、广东省贫困边远地区就业、参加国家基层就业项目的证明,填写《广东工业大学毕业生到西部基层单位、贫困边远地区就业登记表》;

2. 各学院将毕业生提交的相关材料汇总核实后报学校审核团委受理本科生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 广东省大学生志愿服务山区计划”项目的申请,学生处受理本科生的上述其它项目的申请,研究生处受理研究生的申请。学生处、研究生处、团委初审确定表彰名单和标准后,报学校批准;

3. 评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发布公文予以表彰。

三、奖励措施

(一)授予荣誉

对于自愿到西部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参加“ 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广东省大学生志愿服务山区计划”、 广东省“大学生村官”、“大学生农村从教”等大学生志愿服务基层项目的毕业生,学校统一颁发荣誉证书。

(二)颁发奖金

1. 对于参加“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 “广东省大学生志愿服务山区计划”的应届毕业生,服务地在广东省内的,每人一次性奖励1000元人民币,服务地在广东省外的每人一次性奖励2000元人民币。

2. 参加广东省“大学生村官”、“大学生农村从教”等基层就业项目的应届毕业生,每人一次性奖励1000元人民币。

3. 非西藏生源到西藏地区工作的应届毕业生(含应届毕业国防生),每人共奖励10000元人民币(其中毕业当年奖励5000元,在西藏地区工作满一年后再奖励5000元)。

4. 在国家西部基层单位就业的应届毕业生,每人一次性奖励1000元人民币。

5. 非当地生源毕业生到广东省16个重点贫困县就业的应届毕业生,每人一次性奖励1000元人民币。

四、相关说明

1. “三支一扶”: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牵头,中组部、教育部、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扶贫办、共青团中央自2006年起共同实施,公开招募大学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

2.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由共青团中央牵头,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自2003年起共同组织实施,公开招募大学毕业生到国家西部贫困县的乡镇从事教育、卫生、农技、扶贫以及青年中心建设和管理等工作。

3. “广东省大学生志愿服务山区计划”:是由共青团广东省委、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2003年6月起共同实施的一项长期的志愿服务项目。高校毕业生到广东省东、西、北经济欠发达地区乡镇志愿服务。

4. “大学生村官”:由中组部牵头,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自2008年起共同组织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任职工作。

5. “大学生农村从教”:由广东省教育厅牵头,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编办自2008年起共同组织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汕头、韶关、湛江、肇庆、茂名、惠州、梅州、汕尾、河源、阳江、清远、潮州、揭阳、云浮14个市以及恩平市的乡镇(不含县城所在镇)及乡镇以下的中小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任教。

6. “西部基层”:指西部地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主要指乡(镇)政府机关、县级法院、检察院的派出机构,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乡镇文化站、乡镇企业等和西部地区县级以下单位生产第一线,不包括通讯、电力、税务、金融、烟酒等行业。

7. “广东省重点扶贫县”:陆河县、清新县、连山县、连南县、阳山县、乳源县、新丰县、揭西县、连平县、和平县、东源县、龙川县、紫金县、大浦县、丰顺县、五华县。

五、 申请奖励的毕业生必须已到服务地或就业单位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毕业生本人须于毕业当年9月31日前将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报学校审批(过期不予受理)。

六、 自愿到西部基层就业的毕业生,应于6月25日前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并上交学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确认盖章,列入就业派遣方案,对于户口、档案不迁往工作地的西部基层就业毕业生,只颁发荣誉证书,不予奖励。

七、 毕业生如同时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物质奖励条件,只享受其中一项最高奖励。

八、到西部地区、基层单位就业以及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基层项目的毕业生除享受我校政策优惠和奖励外,同时享受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待遇和优惠政策。

九、本办法自2011年9月2日起执行,由学生处、研究生处、团委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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