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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业大学教职工申诉处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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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工大党字〔2016〕22号 )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依法治校,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学校各级行政部门依法、依规行使管理职权,维护学校工作秩序,促进和谐校园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办法》和《广东工业大学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教职工,是指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师、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及雇员等。

 本办法所指的被申诉人为学校或学校有关行政部门。

   第三条 教职工申诉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拦、压制教职工依法进行申诉,不得对申诉人打击报复或者陷害。

  第四条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受理教职工的申诉。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申诉,是指我校教职工因本身的合法权益问题不服学校行政部门的处理、处罚或纪律处分,而向学校申诉委提出需要重新处理、予以纠正的行为。教职工应依法依规、严肃正当地行使申诉权,不得滥用申诉权。

第六条申诉委应当遵照合法、公正的原则。及时地处理申诉人的申诉,依法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校依法做出的决定的正确实施。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申诉委由分管学校工会工作的校领导、监察处、校工会、教务处、人事处负责人、法律顾问、申诉人所在单位的教职工代表、教代会代表和其他教师代表等方面的人员11人组成,其中担任学校中层党政领导职务的人员不超过申诉委成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申诉委在学校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申诉委主任由分管学校工会工作的校领导(教代会主任)兼任,副主任由学校教代会常务副主任兼任,委员由监察处、教务处、人事处负责人和法律顾问(各1人)、申诉人所在单位教职工代表(1人)、教代会代表(2人)、其他老师代表(2人)组成,其中,法律顾问由学校委派,申诉人所在单位教职工代表由所在单位工会委派,在校监察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教代会代表和其他老师代表分别从教代会代表库和其他老师代表库中随机抽取。

申诉委工作接受全校教职工和上级工会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申诉委下设办公室(挂靠校工会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申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二)组织审理申诉的具体事宜;

(三)管理申诉档案材料;

(四)处理其他与教职工申诉有关的事项。

第三章  申诉范围

第九条教职工不服学校对其做出下列处理决定,可依照本办法向申诉委提出申诉。

(一)处分;

(二)清退违规进人;

(三)撤销奖励;

(四)考核定为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

(五)未按国家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待遇;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人事处理。

第十条申诉委不受理下列事项的申诉:

(一)申诉委已经做出有效决定的争议事项;

(二)已经通过信访方式要求有关部门处理的事项;

(三)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其它国家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完毕的争议事项;

(四)其它不属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诉范围的争议事项。

第四章  申诉与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诉人向申诉委提出申诉,申诉人应在知道或者知道学校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申诉委提出书面申诉。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二条 申诉人提出申诉,应当向申诉委办公室递交申诉书(一式二份)。

申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务等;

(二)申诉请求;

(三)申诉事实和理由;

(四)申诉证据(处理决定书及其它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诉委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15日内,依据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的条件进行审查,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诉人发出申诉受理告知书,同时将申诉人申诉书送达原处理意见的学校职能部门;

(二)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向申诉人做出不予受理的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三)对于申诉书未阐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或申诉材料不齐的,应一次性通知申诉人在10日之内补正全部内容。申诉人逾期补正视为放弃申诉。

申诉人对申诉委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申诉机构提出申诉。

第五章  审理与决定

第十四条  申诉委应当在向申诉人发出申诉受理告知书之日起60日内,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因申诉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间,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十五条  申诉委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申诉人可以书面申请撤回申诉。如申请撤回申诉,其申诉处理即行终止。同时,申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理由,再次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  申诉委实行回避制度。申诉委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申诉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申诉人或者是申诉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申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次申诉事项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申诉公正处理的。

申诉委委员的回避,由申诉委主任决定;申诉委主任或副主任的回避,由学校校长决定。回避的委员不计入申诉委工作会议应到委员总人数。

第十七条  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但申诉委认为应当停止执行,并向校长办公会议提出建议,经校长办公会议同意停止执行的除外。

第十八条申诉委可就申诉事项要求相关单位和人员做出解释和说明,相关单位和人员应予以支持、配合。            

第十九条  教职工申诉处理过程以书面处理为原则,如案情重大、复杂,申诉委应当召集申诉人和被申诉答辩人,充分听取双方的意见。

第二十条  申诉处理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由申诉委对做出原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

第二十一条  提出原处理意见的学校职能部门为被申诉答辩人。

被申诉答辩人对做出的处理决定负有举证责任,并应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书面答辩及相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二条  申诉委认为申诉处理需要举行听证调查的,应当告知申诉人、被申诉答辩人参加听证。申诉人也可以委托1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

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结束后,申诉人、提出原处理意见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参加听证的申诉委委员应当在听证笔录上签字。

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三条  申诉委采用集体讨论方式对申诉案件进行审议。审议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开会。

第二十四条  申诉委通过阅卷、听证调查和集体讨论等程序后,区别下列不同情况,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申诉案件做出处理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议学校复议并重新作出决定。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错误的;

3.处理不当的;

4.处理决定程序不当的,足以影响申诉人合法权益的。

申诉委做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以获得超过半数应出席会议委员同意方为有效。

申诉委委员及其办公室工作人员对处理事项的发言内容及表决过程,应当严守秘密,不得泄漏案件审议讨论过程中的具体细节以及要求保密的其他事项。教职工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人之前,处理结果不得对外宣布。

第二十五条  针对同一处理决定引发的数个申诉,申诉委员会可以合并处理。

 第二十六条  申诉委完成申诉处理程序,应当制作规范的教职工申诉处理决定书。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基本情况;

(二)申诉请求;

(三)审查认定的事实、依据及程序;

(四)申诉委作出的审查结论;

(五)申诉人不服申诉处理决定的,有向上级申诉机构提起申诉的权利;

(六)教职工申诉委印章、日期。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在做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由申诉委派专人送达申诉人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送达申诉处理决定书必须有送达回证。教职工申诉决定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申诉处理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效力。

第二十八条  申诉委做出第二十四条之(一)的申诉处理决定的,学校原处理决定继续生效。

第二十九条  申诉委做出第二十四条之(二)的申诉处理决定的,由申诉委向校长办公会议提出对原处理决定进行复议的书面建议。校长办公会议应在收到书面建议之日起30个日内做出复议后的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  申诉人不服申诉委做出的申诉处理决定,或不服校长办公会议做出复议后的处理决定的,可以向上级申诉机构提出申诉。

第三十一条  申诉人撤回申诉,或接到申诉委的处理决定,或接到校长办公会议做出复议后的处理决定,均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向申诉委提出再申诉。

第六章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申诉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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