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我校领导干部的兼职行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廉政守则(试行)》和《广东省高等院校领导干部在经营性经济实体兼职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各学院、各部门、各单位的处级党政领导干部。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兼职,是指在各类经营性经济实体中兼职的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含独立董事)和名誉荣誉职务(不含学术职务)。兼职报酬包括兼职单位给予的工资、董事会酬金、咨询费、业务费、奖金、津贴以及兼职单位送给的股权、红利等。
第四条各单位领导干部受聘在校外经营性经济实体兼职,或确因工作需要在校内所属产业(企业)、参股公司、控股公司和经营性单位兼职的。必须从严控制,并按照本规定第六条所列审批程序报批,经审批同意,方可兼职。
第五条领导干部以本人科技成果转化的形式在经营性经济实体入股并兼任职务,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并由本人提出申请,按照第六条所列审批程序报批。其持股情况的变化和收入,应按规定作为个人重大事项向组织报告。
第六条在经营性经济实体兼职,各单位的正职须报校党委组织部审核,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批准,副职由本单位提出意见后报党委组织部审批。经审批同意的送校纪委备案。
第七条经批准在校所属产业(企业)兼职的领导干部一律不准领取任何报酬。经批准在校的参股公司、控股公司和经营性单位兼职,以及受聘在校以外经营性经济实体兼职的,兼职单位给予的兼职报酬应由兼职单位财务部门直接转账至校财务部门入账。领导干部如收到兼职单位发给的各种报酬,必须全额上交校财务部门。对兼职单位作出较大贡献的,学校可结合其完成本职工作的情况酌情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八条领导干部凡未经批准在经营性经济实体兼职或者将兼职单位给予的报酬据为已有,以及在兼职单位报销与兼职业务无关的费用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纪律的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
第九条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规定的落实情况由校纪委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中共广东工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2006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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