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创新创业教育是学校推进高水平大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实践是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重要手段,是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创造能力、创业意识的重要载体。为促进学生创新创业实践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建立有效的保障和激励机制,调动广大师生的积极性,鼓励广大学生积极参加学术研究、科技创新、技能实践、创业训练、社会调查等实践活动,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创新创业实践主要有以下两类:
(一)校级及以上各类“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以下简称“大创项目”),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等。
(二)“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以下简称“挑战杯”)、“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以下简称“创青春”)、中国“互联网+” 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以下简称“互联网+”)等学校竞赛体系所列各类校级及以上创新创业竞赛项目。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学校成立广东工业大学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校领导(教学、科研、团委、学工、就业指导中心)担任副组长,教务处、研究生院、科技处(人文社科处)、校团委、学生处、就业指导工作中心等主要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面指导创新创业教育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教务处,负责相关日常事务。
第四条各部门职责
(一)教务处负责组织本科生创新训练项目立项和管理;负责统筹组织、管理各类学科竞赛,审核学科及专业技能竞赛获奖师生的奖励;负责定期审定学生创新创业竞赛体系;负责认定教师指导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工作量;认定、置换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及相关课程免修等。
(二)校团委负责组织创业训练项目立项和管理;负责从全校“大创项目”中评审挑选“挑战杯”、“创青春”等竞赛培育项目;组织开展“挑战杯”、“创青春”竞赛;统筹组织学术科技节系列活动;审核“挑战杯”、“创青春”竞赛获奖师生的奖励。
(三)学生处负责本科生创业实践项目的立项、管理和推广;负责“互联网+”竞赛的组织;负责审核及推荐创业项目入驻校内外创业孵化基地(园);负责本科生创业实践项目(含实体)的培育扶持;负责政府、学校各项创业优惠政策的联系与落实。
(四)科技处(人文社科处)负责认定教师指导学生创新创业实践的科研积分;负责每年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到校经费、专利申请、学术论文发表等的统计和排名;负责学生专利申请的指导、资助和管理。
(五)人事处负责在教师职称评定和评先评优时对教师指导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工作经历及获奖情况等作出认定并列为重要参考依据。
(六)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的立项、管理和推广;负责协助学生处组织和推荐研究生创业项目入驻校内外创业孵化基地(园),落实政府、学校各项创业优惠政策;负责认定研究生导师指导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工作量;负责获奖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加分;负责审核本科生“推免”加分或直接“推免”资格认定。
第五条学校每年定期对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集中评审立项,由学校团委、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处根据所部门职责聘请相关专家评审。评审结果报学校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领导小组审定。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分管教学、科研、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和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担任副组长,成员由
相关
教授、专家、团委书记组成;负责参照本办法制订学院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实施保障与激励细则;负责出台教师指导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工作量、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和置换相关课程免修等细则;负责具体组织、指导学生进行创新创业实践活动。
第七条 竞赛体系由学校组织专家委员会评定,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通过。各级竞赛中若有国际、国家、省等层面赛事,专家委员会认定时只认定最高级,同一竞赛按国际、国家、省级等层面由已定最高层级依次降级。
第三章 扶持资金设立
第八条 学校设立本科生“创新行动计划”专项基金,用于“大创项目”资助资金,“挑战杯”竞赛项目培育资助资金,学生专利申请扶持资金等。学校设立研究生创新创业专项基金,用于研究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资助,研究生竞赛项目培育资助,研究生专利申请扶持资助等。
(一)“大创项目”资助资金,用于组织申报省级以上“大创项目”,分层次资助学生校级及以上立项项目和分层次资助各类学科竞赛。
(二)“挑战杯”、“创青春”、“互联网+”竞赛项目培育资助资金用于重点资助参加省级以上“挑战杯”、“创青春”、“互联网+”竞赛的学生培育项目,组织校级竞赛,参加省级和国家级竞赛。
(三)学生专利(含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下同)、著作权申请扶持资金用于分层次分类别资助学生(以学生为第一作者)申请专利、著作权等。
第九条 学校设立大学生创业基金,用于鼓励扶持资助学生在校期间申请创办公司(准公司、工作室)等经营服务实体;扶持资助在校期间进行创业实践并经学校认定进驻校内外创业孵化基地(园)的学生;帮扶毕业年度内已注册公司、领取营业执照自主创业的毕业生;学生创业项目提出资助申请后,学校根据学生项目及实体的实际情况,由学生处组织有关专家评审,提出专项配套扶持额度建议,报学生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条学校每年下拨教师指导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工作业绩金(项目单列)给学院,由学院统筹、认定和发放教师指导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工作量补贴。
第十一条 学校鼓励学生参加创新创业实践,并给予相应的经费资助、奖金奖励、综合素质测评加分,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和相关课程免修,“推免”研究生加分或直接“推免”研究生等。
第四章 资助、奖励与扶持
第十二条学校鼓励和引导学生参加创新创业实践,资助及奖励措施如下:
(一)对学生创新创业实践的资助和管理,具体如下:
1.学校设立“大创项目”,鼓励学生申报,并对获立项的项目进行资助。
2.学校从已立项的校级项目中,推荐优秀项目申报国家或省级对应类别的项目,并对获立项的项目追加资助。
3.校级“大创项目”的申报、实施、经费拨付、验收等参照《广东工业大学“大学生创新性实验”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4.“大创项目”经参加“挑战杯”、“创青春”、“互联网+”等竞赛校内选拔后,分别择优筛选出校级重点创新创业实践培育项目,参加省级以上竞赛,学校将从“挑战杯”、“创青春”、“互联网+”等竞赛项目培育资助资金中分层次分类别资助参赛经费。
(二)对在校学生创业的扶持措施如下:
1.对获批入驻校内创业孵化基地的学生创业项目,在校期间申请创办的公司(准公司、工作室)等经营服务实体,每个实体可向学生创业基金申请借用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贴息资助。创业项目离开创业孵化基地,须退回扶持资金,重新投入学生创业基金。
2.对获批入驻校内外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项目,科技类创业项目每项给予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无偿资助,其他入驻项目每项给予最高不超过0.5万元的无偿资助。
3.对毕业年度内已注册公司(工作室)、领取营业执照自主创业的毕业生,给予不超过0.2万元的一次性扶持资金。
4.凡吸纳我校毕业生就业(含合伙创业)的学生创业公司,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吸纳就业的人数,给予最高不超过0.3万元的促进就业奖励资金。
(三)对学生参加竞赛体系中的竞赛获特级、一级、二级系列竞赛等次奖的团队可获得由学校颁发的一次性奖金,本科生奖金从本科生奖学金经费中支出,由教务处收集提出,学生处办理发放;研究生奖金从研究生奖学金经费中支出,由研究生院收集提出并办理发放。奖励标准如下:
获奖
级别
|
二级
|
一级
|
特级
|
第四等次 |
第三等次 |
第二等次 |
第一等次 |
第四等次 |
第三等次 |
第二等次 |
第一等次 |
第四等次 |
第三等次 |
第二等次 |
第一等次
|
奖金/万元
|
0.05
|
0.08
|
0.1
|
0.2
|
0.1
|
0.2
|
0.3
|
0.4
|
0.3
|
0.4
|
1.2
|
2
|
(五)以学生为第一作者申请发明专利并通过学校审查,学校全额资助申请费、代理费、授权费和年费;申请著作权、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并通过学校审查,学校予以奖励,资助标准和经费来源按学校“科技创新提升倍增计划”执行。
(六)获竞赛体系中竞赛等次奖,申请专利、著作权等并通过学校审查,在国内外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的作者及成员,按《广东工业大学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及课程免修实施办法》认定创新实践学分;按《广东工业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给予相应综合素质测评创新实践评价加分。
(七)在“挑战杯”、“创青春”、“互联网+”等国家部委组织的竞赛中获省级第一等次奖及以上和在特级竞赛中获第二等奖及以上的项目负责人(第一作者),若能按期获得学士学位,思想品德和政治素质经鉴定合格的学生,可直接推荐免试攻读校内硕士研究生,其他获得等次奖的学生可按“推免”加分细则获得相应“推免”研究生加分。
(八) 凡同一项目(作品、论文、专利)按最高等次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十三条 教师(或教师组)指导学生在各类创新创业实践及竞赛体系中竞赛获奖、成功申请专利和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的,由学校或学院给予相应的工作量、奖励或职称评审条件认定。具体奖励措施如下:
(一)教师(或教师组)指导“大创项目”、入驻校内外创业孵化基地(园)创业项目等立项项目,教师指导学生参加竞赛体系中竞赛,学院按每项(团队)10个(重点项目20个)教学工作量的标准给教师计创新创业实践工作量。
(二)教师(或教师组)指导学生在竞赛中获得等次奖的可在原有10个(重点项目20个)教学工作量基础上获得由学院奖励的工作量。具体标准如下:
获奖
级别
|
二级
|
一级
|
特级
|
第四等次 |
第三等次 |
第二等次 |
第一等次 |
第四等次 |
第三等次 |
第二等次 |
第一等次 |
第四等次 |
第三等次 |
第二等次 |
第一等次
|
奖励
工作量
|
20%
|
50%
|
100%
|
200%
|
100%
|
150%
|
200%
|
300%
|
200%
|
300%
|
400%
|
500%
|
(三)若同一项目(作品)既为“大创项目”、或入驻校内外创业孵化基地(园)创业项目,又参加竞赛体系中竞赛的,教师指导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工作量只计算1次,不重复累加。
(四)教师(或教师组)指导学生参加指定创新创业竞赛获等次奖的(竞赛与对应等次奖详见下表),可获得由学校颁发的一次性奖金。奖励人员名单及标准由教务处收集提出,由人事处列入到年度绩效奖励中发放。具体如下:获第一等次奖励10万元,获第二等次奖励7.5万元,获第三等次奖励5万元,获第四等次奖励2.5万元。
等次奖
竞赛名称
|
第一等次
|
第二等次
|
第三等次
|
第四等次
|
“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
学术科技作品竞赛
|
特等奖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
|
|
金奖
|
银奖
|
铜奖
|
中国“互联网+”大学生
创新创业大赛
|
|
金奖
|
银奖
|
铜奖
|
注:本表中所述创新创业竞赛及学科竞赛每年若有变动,由教务处
提出,提交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
(五)教师(或教师组)指导学生在指定创新创业竞赛中获得等次奖的(竞赛与对应等次奖详见下表),在职称评审时,学校按科研论文积分条件认定。具体如下:获第一等次奖计为8分,获第二等次奖计为6分,获第三等次奖计为4分,获第四等次奖计为2分。
等次奖
竞赛名称
|
第一等次
|
第二等次
|
第三等次
|
第四等次
|
“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
学术科技作品竞赛
|
特等奖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
|
|
金奖
|
银奖
|
铜奖
|
中国“互联网+”大学生
创新创业大赛
|
|
金奖
|
银奖
|
铜奖
|
注:本表中所述指定创新创业竞赛及学科竞赛若有变动,由教务处或
研究生院提出,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
(六)教师指导本科生(学生为第一作者,教师为第二作者)进行专利、著作权等申请获授权,或在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参照《广东工业大学绩效工资分配办法》中附件3《广东工业大学科研业绩计算与奖励暂行办法》关于科研业绩计算与奖励相关标准给予指导教师计算和奖励。
(七)教师指导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工作经历,作为接收“推免”研究生、校内外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同等条件下优先。
(八)同一项目(作品、论文、专利)按最高奖项奖励,在职称评审中作为科研项目和论文积分等科研业绩认定时,只能选择其中一项,不能重复计算。指导教师多于1名时,由第一指导教师分配工作量、科研积分及奖励。
第十四条学校定期组织评比和表彰若干个“广东工业大学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先进单位”。
第十五条 学校定期评选“创新创业实践之星”和“学生创新创业优秀指导老师”,并予以公开表彰。
第五章 认定审核
第十六条学院每年定期组织学生
和指导
老师申报创新创业实践奖励和认定,由学院召开学院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领导小组全体会议,根据本办法和学院创新创业实践保障与激励相关细则给予逐项审核确认后汇总上报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再由学校学生创新创业实践领导小组审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教务处、团委、学生处、科技处(人文社科处)、人事处、研究生院等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6年8月29日起实施。2012年7月12日学校发布的《广东工业大学本科生创新创业实践保障与激励暂行办法》(广工大校字〔2012〕 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