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培养对象
学校新疆、西藏生源的在校本科生(含少数民族预科班转升本科学生,少数民族“内高班”普通高考录取本科学生,普通高考录取新疆、西藏生源的本科学生)。
二、教学管理
1.培养计划。遵循多样性人才观念和“以生为本,人人成才”的教育理念,根据因材施教原则,在保证满足学生所修读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要求的前提下,鼓励专业在夯实专业基础、强化实践能力、保证专业核心课程质量的基础上,开发设计更加适合民族学生实际的特色课程模块(如实践性、开放性的课程),制定特色专业培养计划。
(各专业可参照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对应专业的培养规格、课程体系、毕业学分要求的最低标准。)
2.教学大纲。鼓励设计更加适合民族学生实际的教学组织方式、教学方法、个性化考核方式等,制定特色化课程教学大纲。
3.课程教学。原则上实行跟班培养、不单独开班教学;同时鼓励教师通过课后辅导形式加强学生学业指导、帮扶。
4.课程考核。按照课程教学大纲规定及要求,鼓励灵活选用开卷、实验、面试、提交报告或论文等多种形式的课程考核形式。
5.成绩记载。按照学校2014年第7次党委全委会“关于新疆、西藏少数民族学生课程考试成绩记载方式”的会议决定执行。
6.本方案未提及的教学管理内容及规定,参照《广东工业大学学生手册》相关条例执行。
三、保障措施
1.实行指导教师制培养。学生培养实行指导教师制,指导教师负责全程关注学生培养;按照因材施教和个性化培养理念,指导学生的选课和课程学习;重视学生专业基础理论、实践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的培养。指导教师可享受一定的指导津贴或工作量,津贴或工作量标准由学院自行确定,各学院可从创新奖励金中统筹考虑。
2.加强学业辅导及帮扶。各学院要根据学生学业基础的实际,有针对性的制定辅导计划,安排专业基础课程和专业课任课教师开展专门辅导工作,组织优秀学生开展一对一学业帮扶工作,将对少数民族学生的学业辅导工作日常化。教务处负责协调相关学院,根据学生的数学、物理、英语等公共基础课程学业基础的实际,开展个别辅导或小班专门辅导工作。对学生的课程辅导工作,教务处会同学院给予教学工作量认定。依据参加课程辅导的学生数量,学院可上浮课酬。
本《指导意见》自2018~2019学年第一学期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