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以培养人才为中心,依法治校,规范管理,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广东工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本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世界观。
第三条 学生要认真学习,勇于探索,锐意创新,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掌握本专业的基本技能、研究方法和相关知识,培养从事本专业工作的能力,提高综合素质,使自己成为具备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本校学习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五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学校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校区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提交信函并附所在街道、乡镇或医院证明,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2周。对未经请假不按期入学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并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退回生源所在地。
第七条 新生经复查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认为不适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入学体检标准者,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办理离校手续,离校治疗,医疗费用自理。
第八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以及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体格检查合格的诊断证明,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向教务处申请入学,方可随下一年级新生办理注册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逾期2周不注册且无正当理由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条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待交齐学杂费后方可注册。
第十一条 我校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年限为参考,实行弹性学制。基本学制本科为4年(部分专业为5年)。提前修满学分可以提前毕业。对于在基本学制期限内难以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允许其延长学习时间,在校学习(含休学)的年限本科生最多可延长3年。需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时间的学生,应提前1学期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送教务处批准备案。经批准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时间者,应按规定缴交学费。
第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按学院、专业、年级编班。在校期间,学生应参加所在班级的活动。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当按照专业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的规定,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和完成各个教学环节,参加学校所规定的各项活动。
第十四条 学生上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课,不得迟到、早退。选课冲突时要向学院说明情况,并办理有关手续。未经请假缺课或请假逾期,作旷课论处。1学期内旷课累计达一定学时数者,按《广东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有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考试时应遵守考试纪律,按时独立完成答卷。凡违反考场纪律者,按《广东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有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六条 除节假日外,学生到校外活动应当请假。学生请事假、病假按《广东工业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考勤管理办法》办理书面请假手续。请假不超过1周由学院批准。请假1周以上须经学院签署意见后由教务处批准。请假的书面批件存学院备查。
第十七条 学生出国探亲、旅游均应安排在假期。
第十八条 学校设置的各类课程、各实践性教学环节和部分课外活动均规定一定的学分。学生在校期间必须按照各专业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的规定修读课程、参加实践性教学环节和课外教学活动,取得规定的各类学分,满足规定学分方可毕业。
第十九条 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学分分为课内学分和课外学分。每门课程学分以该课程在教学计划中安排的学分数为准。
课内学分是学习课程(含实践性教学环节)所获得的学分。课外学分是学校在课内学习之外设置的学分。
课外教学活动由教务处和学生处、科技处、校团委、总务处等部门组织,经考核后取得相应学分。学生必须按要求取得课外教学活动的相应学分,才能毕业。学生参加创新创业活动取得的成果,可按《广东工业大学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及课程免修实施暂行办法》认定学分。
第二十条 学生以本专业教学计划为依据,在导师或班主任指导下,根据教务处及各学院公布的开课计划进行选课。有严格先修后续关系的课程,应按顺序修读,若未取得先修课的学分而修读后续课程,须经院长批准。
第二十一条 学生每学期(一年级第一学期除外)修读的公共选修课程,应在上一学期结束前按要求办理选课手续。未办理选课手续或已办退选手续的学生,没有考试资格。
第二十二条 学生对教学计划规定的某门课程,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且有关先修课程成绩在80分以上者,可申请参加免听考试。具体办法如下:
(一)学生在每学期开始的第一周内向学院提出免听课程的申请。申请时,须填写《免听课程申请表》,交验自学笔记、作业等有关材料。每学期的第二周由开课学院审查(必要时可面试)同意后,由任课教师和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并通知学生所在学院。免听学生须随班参加考试。
(二)免听有实验环节的课程,学生必须随班做实验并取得成绩。该类免听课程的成绩为免听考试成绩与实验成绩的综合成绩。
下列课程或教学环节,学生不得申请免听:思想政治理论课、实验课、实习、课程设计和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
学生因病或生理缺陷不能修读体育课者,经校医院证明,体育部同意,可转修保健课。保健课及格者可以取得体育课的成绩和学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以前已获得学分的课程(同一层次且学时、学分不低于申请免修的课程)可申请免修。申请时,须提交考核成绩证明及有关材料,经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可以免修,承认该课程的成绩及学分,并注明“免修”。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活动取得的成果,符合《广东工业大学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及课程免修实施暂行办法》的规定,可申请相应课程免听、免修。
第二十四条 学生须参加所修读课程的考试,结合平时学习情况由任课教师综合评定学习成绩。成绩及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经学校同意,学生可修读学校认可的跨校课程、以及开放式网络课程,所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学校审核后予以登记,可计入本人总学分。学习成绩及学分,反映学习质量的绩点,均载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五条 课程考试可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等不同方式进行。考试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对于实践性教学环节,也可采用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第二十六条 课程考核成绩(即总评成绩)的评定由课程结束时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组成,平时成绩所占比例可根据教学环节或课程的性质而定。
第二十七条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一门知识学习和操行考察相结合的课程。该课程学习与操行考察的时间从学生入学第一学期开始至学生毕业离校止,该课程的最终成绩在学生毕业离校前给定。具体成绩记载见《广东工业大学<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考核办法>(试行)》。
第二十八条 考核课程门数及成绩
(一)凡跨学期、每个学期均进行考核的课程,每学期按1门课程计算。
(二)凡单独设置的实验课和其他实践性教学环节各按1门课程计算。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教学活动。
学生修读的课程,均应按规定听课,完成作业、实验等全部教学环节。无故不参加者,作旷课处理。学生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应重修。
缺交作业(包括习题或实验报告)的次数超过该课程作业总次数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任课教师可视其具体情况,待作业、实验报告补齐后作缓考处理。
学生无特殊原因或申请缓考未获准,擅自不参加规定时间的考试,或考试迟到超过规定时间者,作缺考处理,成绩记0分,注明“缺考”。
第三十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事先向所在学院申请,经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方可缓考。除急病外,不得临考前或考试后申请缓考。
第三十一条 课程的考核成绩评定后,填入学校规定的学生成绩表,经任课教师签名后交学生所在学院办公室存档。已评阅的试卷不发给学生,由任课教师交由教师所在学院教学档案室保存备查。学生如对评分有疑议,应在下一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报告,经学院同意后转教师所在学院代为查阅,学生本人不得私自向教师要求查阅试卷。
第三十二条 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参加补考,补考不及格者,必修课应按规定重修,选修课可按学校规定重修或另选修其他课程,重修不及格者,允许继续重修。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补考,须重修:
(一)从未修读该门课程的;
(二)不具备该门课程考试资格的;
(三)该门课程缺考、缓考的;
(四)因该门课程考试违纪的。
需重修的学生,由本人申请,经学院审核,由教务处批准并组织实施。重修原则上必须与该学期所修读的其它课程没有时间冲突,且不得申请免修和免听。对需重修的课程考核成绩在45分以上(含45分)且冲突时间不超过一半者,冲突部分可申请免听,免听手续的办理按照第二十二条执行。
第三十三条 为合理评定学生的学习质量,采用计算学分绩点的办法。考核成绩与绩点数的折算方法如下:
百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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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记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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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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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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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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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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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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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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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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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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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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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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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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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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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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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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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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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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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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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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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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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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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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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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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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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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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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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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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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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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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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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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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分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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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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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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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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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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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例如:90分折合绩点4.0,91分折合4.1,其余类推。
每学期结束和修业期满,应计算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计算方法如下:
1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该课程的学分×绩点
1学期的平均学分绩点=该学期全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该学期所修全部课程的总学分
修业期满的平均学分绩点=所修全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所修全部课程的总学分
课程补考、重修成绩学分绩点按0计
第三十四条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复合型人才的需求,鼓励学生扩大知识面,实现学科间的交叉渗透,实行双学位、双专业、辅修专业制度。
(一)双学位
学生在取得主修专业学位后,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不同学科门类专业的课程,取得相应的学分,并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可取得第二学位。
(二)双专业
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第二专业的课程,取得相应的学分,符合条件者,可获得第二专业毕业资格。
(三)辅修专业
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辅修专业的课程,取得相应的学分,符合条件者,可获得辅修专业证书。
双学位、双专业及辅修专业的学习年限以主修专业学习年限期满为止。
第三十五条 修读条件及管理
(一)修读条件
在校二年级学生,政治素质好,身体健康,一年级所修读主要课程无不及格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2.5以上者可申请修读双学位或双专业;2.0以上者可申请修读辅修专业。
双学位、双专业、辅修专业教学计划中有30%以上的课程与主修专业相同则为相近专业。学生不能修读同一学位门类的专业为第二学位、与主修专业相近的专业为第二专业或辅修专业。
(二)申请修读手续
符合修读条件的学生于第3学期第5周登录教务管理系统网上报名,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后送教务处,由教务处复核并录取。
如因学生报名人数不足影响开班时,学生可根据教务处第10周公布的开班信息重新报名。
教务处于第12周在网上公布修读学生名单。学生需及时确认,并做好修读的相关准备。
(三)对主修专业已修过并取得学分的课程,如课程内容及学分数相同或超过双学位、双专业及辅修专业课程要求的,可申请免修。申请时,由学生填写《广东工业大学学生免修(免听)申请表》,经主修学院核实并送开课学院及任课教师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后通知开课学院及任课教师。
(四)学生因故不能继续修读双学位、双专业及辅修专业或由修读双学位、双专业转为辅修专业,应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申请办理退修或改修手续,经所在学院及辅修学院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五)修读双学位、双专业、辅修专业的课程须按规定交修读费。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获得第一学位后,修完第二学位规定的课程和实践环节,并取得相应学分,通过第二学位专业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经审查合格,即获得第二学位。
学生在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后,修读完第二专业规定的课程和实践环节,并取得相应学分,通过第二专业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经审查合格,即获得第二专业毕业资格。
学生在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后,修读完辅修专业规定的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经审查合格,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凡未修满第二学位、第二专业及辅修专业规定的学分,或虽修满学分,但主修专业未获得学位或毕业资格者,不能获得第二学位或第二专业毕业资格、辅修专业证书。已修学分记为主修专业的选修课程学分。
第三十八条 修读双学位、双专业及辅修专业的学生可减免其主修专业公共选修课50%的学分,减免学分只限与第二学位、第二专业及辅修专业相同类别的公共选修课学分。第二学位、第二专业及辅修专业课程不及格,不影响主修专业的学籍、毕业和学位。
第三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在本校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转学:
(一)学生转专业按《广东工业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规定办理;
(二)学生确有专长,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三)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别的专业学习者;
(四)经学校认可,学生确因家庭有特殊困难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必要时学校在征求学生同意后,可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一)入学未满1学期者;
(二)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三)招生时通过定向就业,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四)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五)应予退学者;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四十一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手续: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本人申请,所在学院、拟转入学院同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学校备案,具体流程见《广东工业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
(二)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由本人申请,校内逐级审批后报省教育厅批准。
(三)学生跨省(市、自治区)转学须由转入、转出学校分别发文报所在省教育厅和拟转入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高教主管部门备案。
(四)学生转学的手续,上半年在五月底前办理,下半年在十一月底前办理,其它时间一般不予办理。
(五)学生转学、转专业,学校不退还所收费用。
(六)因患病转学学生需提供两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需盖疾病诊断证明专用章),因特殊困难转学学生提供特殊困难证明情况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四十二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后须修满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方可毕业。转专业以前已取得的与转入专业计划规定的课程同档次或高一档次的课程学分,转专业后仍然有效。低于转入专业要求的课程学分无效,必须补修;其它课程学分,可作部分选修课学分。
第四十三条 转专业、转学手续在办理过程中,学生必须遵守纪律,安心于所在学院(专业)的学习,不得无故缺课,否则以旷课处理。
第四十四条 学生出境自费留学,由本人申请,经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可申请保留学籍1年或退学,学校提供学历证明及成绩单。
第四十五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或困难须中断学业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时间计入修业年限。
第四十六条 学生因创业须中断学习,由学校批准,可申请休学。修业年限不受第十一条规定的时间限制,可放宽至8年。
第四十七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学年为单位。休学期满,经学校复查未能达到复学条件者,可继续申请休学。从入学到毕业的年限不得超过第十一条规定的时间。学期内(期末考试前)休学,该学期计入休学年限。休学期间不得擅自回校跟班上课和参加考试,自行来校上课所取得的成绩一律无效。
第四十八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因病因事休学由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附证明材料,因病休学需由校医院签署意见),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发给休学通知书,方可休学。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要求学生休学的,由学校发出休学通知书。学生必须在接到休学通知书之日起1周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学习的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三)学生休学回家的往返路费自理。
(四)休学学生的户口可不迁出学校。
第四十九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休学期满,须提前持休学通知书向教务处申请复学,如实填报复学申请表。因伤病休学的学生,还须提供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申请复学。
(二)学生复学时应办理选课手续。复学时须凭经批准的复学通知到财务处缴费,回学院注册。超过规定期限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三)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五十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2年。服役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
第五十一条 学生的课程修读,均以学生入学时间和主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正常进度为标准,在每学期结束后进行审核。
(一)学生在第一至五学期累计获得的课程学分未达到应修读总学分三分之二者,给予降级警告处理;
(二)学生在第六学期累计获得的课程学分未达到应修读总学分三分之二者,给予降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给予降级警告处理的学生,每学期开学后三周内,由学院审查,报教务处核准后,在全校发文通报,由学院传达到学生本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家长。
第五十三条 教务处对降级处理的学生发出学籍处理通知书;各学院通知学生办理相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家长。
第五十四条 非毕业班学生,因学习困难,无法跟原班级正常学习者,可自愿申请转入下一年级学习,但应在每学年第二学期末提出。
第五十五条 自愿申请转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应提交书面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教学院长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批准。
第五十六条 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按下一年级教学计划确定毕业资格,当下一年级教学计划有较大变动时,由学生申请相应课程及学分进行互换。
第五十七条 已修满学分达毕业条件者不得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在校期间延长学习期限累计不得超过第十一条规定。
第五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一)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第十一条规定者;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经学校复查不合格又未提出继续休学申请者;
(三)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而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缴纳学费者;
(五)1学期内旷课累计60学时以上(按实际授课时间计),或请假无故逾期不返校超过2周,或未请假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六)开学超过2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七)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按照上述规定处理学生,对学生不是行政处分。
第五十九条 凡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按《广东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应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善后事宜按六十一条处理。
第六十条 按规定应予退学的学生,由学院提出处理报告,送教务处审核,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出具退学通知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寄往学生家庭所在地并在校内公告,视为送达,同时报广东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十一条 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学满1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可发给肄业证书。不满1学年者,发给学习成绩证明。
(三)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四)学生接到学校发出的退学或开除学籍的通知后,应在1周内办完离校手续,离开学校。退学或开除学籍后的一切问题,学校不负责解决。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六十二条 学生对退学或开除学籍处理有异议的,可按照《广东工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提出申诉。
第六十三条 学生没有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在校学习1年或以上,发给肄业证书;否则仅发给学习成绩证明。
第六十四条 学生达到了学习年限(含允许延长的学习时间)并修读过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一)未达到培养方案所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数者。
(二)操行评定不及格者。
(三)在校期间受过两次以上(含两次)党、团及行政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四)处于留校察看期者。
第六十五条 结业证、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六条 学生毕业时应作全面鉴定,内容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六十七条 各学院在最后学期对毕业学生进行毕业资格审查。学校对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体合格,修读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相应的最低毕业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无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
第六十八条 学生提前修完规定的课程,达到毕业要求,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六十九条 毕业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十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广东省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广东省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十一条 因属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情况结业的学生,结业离校后2年内可向学校申请课程重修,重修课程随下一年级的安排进行,不单独组织。
经重修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为换发证书的时间。
因属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而结业的学生,结业离校2年后可向学校申请换发毕业证书,但必须提交工作单位对其思想品德、工作业绩的鉴定材料,有显著进步者才能换发,毕业时间为换发证书的时间。
第七十二条 毕业资格复议
(一)因属第六十四条第(三)、第(四)款情况结业的学生,离校前可申请1次毕业资格复议。程序如下:
1.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复议申请,如实填写《广东工业大学毕业资格复议申请表》,并附上成绩表及有关证书、奖状复印件。
2.学生所在学院对申请人的在校表现进行综合考核并写出评语。
3.学院讨论、表决,填写表决结果和评议结论。
4.学校讨论、表决,填写表决结果和评议结论。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提交学校进行毕业资格复议:
1.在受处分以后的学习期间,获得校级“优秀学生奖学金”、“学业标兵奖学金”奖励者;
2.在受处分以后的学习期间,获得省级以上奖励者;
3.受处分的学生,在校学习总的平均学分绩点超过2.5者;
4.学校认为其他准许获毕业资格的情况。
(三)复议申请只能提出1次。1次复议被否决后,不再受理复议申请。
第七十三条 全校本科学生的学业成绩和学历证明由教务处负责管理,学生学业成绩表和学历证明经教务处盖章方能生效。
第七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填写《广东工业大学学生学籍表》(以下简称《学籍表》)。在校生的《广东工业大学学生成绩登记表》(以下简称《成绩表》)由学院教务员负责组织录入及打印。
成绩登记原件由学院教学档案室存档,并接受教务处的指导、检查和调阅。
毕业生的《学籍表》、《成绩表》和《毕业设计(论文)评议书》由学校档案管理部门归档保管。
第七十五条 在校学生需要查阅成绩,可在学校教务管理系统中凭自己的密码查询。
已经离校的学生需要查阅成绩表,可凭身份证到学校档案馆查阅。
第七十六条 在校学生因公因私出国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办理成绩或学历证明,须由本人申请,学院核准,凭学生证到教务处核对盖章。
已经离校的学生需要办理有关学历证明,凭身份证及毕业证原件到教务处申请办理。
第七十七条 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历证明的管理中,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徇私舞弊(包括涂改、伪造证件),违者追究责任并予以纪律处分。
第七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6年9月9日起施行,原《广东工业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七十九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