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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助学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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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校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教〔2014〕240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助学金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助学金包括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和导师资助,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学校助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导师资助由导师科研经费配套支出。

第二章  资助对象

第三条 研究生助学金资助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二)没有固定的工资收入(不含定向生、MBA、MEM、国防生等有工资收入的研究生);

(三)在学校规定的学制期限内就读;

(四)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四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助学金的发放。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助学金。

第三章  助学金标准

第五条 研究生助学金标准:

此资助标准自2018年9月开始执行。

第六条 学校建立研究生助学金资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学校将在秋季学期开学一个月内认定当学年度符合发放条件的研究生,公示无异议后及时发放研究生助学金。硕士生一年按10个月发放。博士生按12个月发放。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和学校助学金由研究生院统一提交财务处通过银行发放至研究生个人账户,博士研究生导师资助由其导师从科研项目经费中支出。研究生个人银行账号有变更的同学及时带身份证和新银行卡号到学校财务处办理。

第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助学金的变动情况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发助学金:

(一)违反党纪国法、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停发当学年余下助学金;

(二)新学期未请假超过一周、未注册且不办理请假手续者,停发助学金,直至注册后再开始发放,并且之前停发的助学金不再补发;

(三)未请假离校且连续一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停发一个月助学金;

(四)一学期未请假缺勤累计达30学时者,停发一个月助学金。第30学时开始重新累计;

(五)因提前毕业(结业、肄业)或因其它原因终止学业者;

(六)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助学金;

(七)在每年9月30日前,无故不缴纳当学年学费、住宿费等且不办理相关手续者,停发研究生助学金,直到交清费用或办理相关手续后于次月恢复发放,之前停发的助学金不再补发。

第十一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因私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但不再补发保留学籍或休学期间的研究生助学金。研究生发放助学金总期限不超过学制年限。

第十二条  博士研究生转为硕士研究生的,次月起按硕士研究生标准发放助学金。如果硕士资助期已满,则不再享受助学金待遇。

第六章 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31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助学金管理办法》(广工大规字〔2016〕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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