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鼓励新疆、西藏少数民族学生努力学习、积极进取,促进新疆、西藏少数民族学生全面综合发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已经办理缴费注册手续的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新疆、西藏少数民族本科学生。
第三条 新疆、西藏少数民族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坚持“规范管理、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择优评定、按绩施奖”原则。
第四条 评奖项目及比例
(一)学校设立新疆、西藏少数民族优秀学生奖学金,分设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和优秀学生三等奖学金。
(二)新疆、西藏少数民族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获奖人数控制在我校新疆、西藏少数民族学生总数的28%以内,其中获得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人数不超过参评人数的3%,获得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人数不超过参评人数的10%,获得优秀学生三等奖学金人数不超过参评人数的15%。
第五条 奖金标准
(一)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2000元/人
(二)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1000元/人
(三)优秀学生三等奖学金:600元/人
第六条 申请资格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测评学年内没有违法违纪行为、没有受到任何处分。
(二)品德表现评价分不低于80分。
(三)本学年内没有不及格科目(公选课、重修课程除外),以该科目首次考试成绩为准。
(四)体育方面达到国家锻炼标准(因身体原因,经批准免修体育课学分者除外)。
(五)积极参加社会实践,表现良好。
第七条 评奖程序
(一)新疆、西藏少数民族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由学校统一管理,具体评定工作由学生处负责组织实施。新疆、西藏少数民族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在学生年度总结和综合素质测评的基础上进行,每学年评定一次。
(二)学生处成立新疆、西藏少数民族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评定工作小组),组长由分管新疆、西藏少数民族学生的学生处副处长担任,成员由学生处老师、相关学院辅导员、新疆、西藏少数民族学生代表组成,负责新疆、西藏少数民族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的具体组织、审核及各项评审工作。
(三)奖学金评定采用学生申请,学校审批的方式。学生本人虽具备评选资格和评选条件,但不提出申请者,视为弃权。
(四)申请新疆、西藏少数民族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相关申请表,学院审核后,以学院为单位统一提交到评定工作小组。
(五)评定工作小组根据申请资格和项目比例,审阅学生奖学金申请表,择优评定获奖学金学生名单,并向学生公示三天。如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实名方式向学生处反映。
(六)学生处对评定工作小组上报的获奖学生名单核准后报送学校行文表彰,并将获奖学生名单报送财务处核实,奖学金由财务处统一发放。
第八条 特别说明:在同一学年内,新疆、西藏少数民族学生可同时获得本办法规定的少数民族优秀学生奖学金及校内优秀学生奖学金荣誉,但只能获得其中最高项奖金,即荣誉可累加,但奖金只能发最高项;本奖学金不作为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资格。
第九条 本办法从2015年10月20日开始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