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工业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
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科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工作,促进勤工助学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广东工业大学章程》 、《广东工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及勤工助学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以下称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勤工助学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学生处负责勤工助学的组织与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合理规划设置勤工助学岗位,引导、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二)依法规范用工管理,通过签订用工协议,加强岗前培训,保证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三)发挥勤工助学实践育人功能,主动引导学生通过劳动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与修养。
(四)定期听取用工单位、学生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提高组织管理水平。
第七条 财务处负责勤工助学酬金的发放工作。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八条 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及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确保不影响学校正常的管理、教学和生活秩序,不影响学生正常的学习、生活,不得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用工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向学生处提出设岗书面申请,经学生处审核同意后可设岗。
第十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短期勤工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 各用工单位原则上应限于学生假期和课余时间用工。用工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个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的用工安排由学生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用工单位申请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应本着合理、精干的原则,合理分配资源,杜绝浪费人力。
第十三条 校外用工单位必须携带执照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到学生处办理登记手续,经同意后方可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工作。
第四章 申请与录用
第十四条 学生处定期在校内公开发布勤工助学招聘信息,学生通过如下程序申请和获得录用:
(一)学生填写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交所在学院审核;
(二)学院在评估学生的思想表现、家庭经济状况、日常学习、生活等情况后,在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上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学生持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到用工单位参加面试;
(四)学生处对通过面试的学生进行审核,根据用工单位的要求,申请学生的条件和意愿,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五条 勤工助学岗位实行一人一岗,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安排,同时兼顾有特长、表现良好、学习成绩优良者。
第五章 报酬标准与管理
第十六条 勤工助学的报酬原则上不低于18.3元/人/小时。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学生的考勤由用工单位负责,根据劳动时间、完成的质量和遵守劳动纪律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考核,并于每月月底核定酬金,填写勤工助学酬金发放表,于次月五日(遇节假日顺延)前报送学生处;学生处汇总审核后报财务处,由财务处发放到学生的个人银行账户。
第十八条 学生参加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酬金从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酬金原则上由用工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第六章 权力与义务
第十九条 学生处负责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指导、管理、协调和监督,组织用工单位为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提供培训。
第二十条 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用工单位必须与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学生处签订一式三份的用工协议书,协议书自学生处审核通过后生效;必须按协议书的约定安排工作,协议签订前禁止以任何形式用工;必须对学生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及岗位技能培训,未经培训的严禁上岗。
学生勤工助学依法享有劳动保护,任何用工单位或个人应当为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禁止学生参加高空作业、污染严重、放射性强等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威胁的工作以及其它不适合学生从事的工作。
各用工单位应有专人统筹和管理本单位勤工助学工作,并注意在工作中培养和教育学生,定期向学生处反映学生工作情况。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勤工助学中应遵守校纪校规,诚实履约,认真工作。学生离岗应提前两周向用工单位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经用工单位批准并报学生处备案后,方可辞职。擅自离岗,频繁更换工作单位,不遵守用工单位管理规定者,用工单位有权终止其勤工助学,并报学生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纠纷,由学校、用工单位和学生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学生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七章 表彰与奖励
第二十三条 学校每学年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和指导老师进行表彰和奖励。
对在勤工助学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学生授予“勤工助学先进个人”称号,名额为不超过该学年度勤工助学在岗学生总人数的10%。
对工作积极负责的勤工助学指导老师授予“勤工助学优秀指导老师”称号,名额为不超过该学年度勤工助学在岗学生总人数的1%。
第二十四条 “勤工助学先进个人”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在勤工助学岗位上工作满一学年;
(二)思想端正,积极上进,展现自强不息的精神风貌,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工作态度认真,岗位成绩突出,得到用工单位好评;
(四)学习成绩优良或有较大进步,参评学年度没有不及格科目。
第二十五条 “勤工助学优秀指导老师”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指导勤工助学工作满一学年;
(二)关爱学生,认真做好勤工助学学生的教育指导工作,充分发挥勤工助学的实践育人功能;
(三)认真考勤,按时准确报送勤工助学工作量和酬金,积极反馈情况,勤工助学管理工作成效明显。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述“用工单位”,除特殊说明外,均指校内用工单位。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广东工业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广工大学字〔2006〕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