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工大规字〔2016〕19号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我校信息,促进依法治校,充分发挥学校信息对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公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校内各部门、单位。各部门、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本部门、单位信息公开制度和工作机制。
第四条 学校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包括审定信息公开工作规划和有关制度,研究决定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等。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称“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有:组织制定学校信息公开的规章制度;负责编制、公布学校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受理和答复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组织编制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推进、监督学校内设组织机构信息公开工作;承担与本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校内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本部门、单位信息公开工作,依照本办法的要求主动在部门网站和学校信息公开网站或以其他方式公开本部门、单位应当公开的学校信息,积极协助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开展相应工作。
第六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法治原则,依法处理好保障公众知情权同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学校利益、尊重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之间的关系,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第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机构设在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由其负责具体审查和指导校内各部门、单位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有关信息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审批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八条 校内各部门、单位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发布学校信息涉及其他部门、单位的,应当与有关部门、单位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学校信息准确一致。
第九条 校内各部门、单位公开学校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学校稳定、扰乱学校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十条 学校信息依其属性不同分为主动公开的信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和不予公开的信息。
第十一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学校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传真件等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途径和要求
第十四条 结合实际情况,学校对主动公开的信息通过学校网站、微信、微博、校报校刊、校内广播等校内媒体和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外媒体以及新闻发布会、年鉴、会议纪要或者简报等方式予以公开。同时根据需要设置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等场所、设施。
第十五条 学校网站是信息公开的主要平台。学校网站应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及时更新信息,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并通过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师生员工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编制、公布学校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十七条 学校基本的规章制度应汇编成册,置于学校有关内部组织机构的办公地点、档案馆、图书馆等场所,提供免费查阅。
团委、教务处、学生处、研究生院、继续教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等负责将与本部门、单位相关的学生管理制度汇编成册,人事处等负责将教师管理制度汇编成册,分别在新生和新聘教职工报到时发放。
第十八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制作或者获取信息后,应及时明确该信息是否公开。确定公开的,应明确公开的受众;确定不予公开的,应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应及时报请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向学校申请获取学校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传真件等形式)向学校提出申请。
信息公开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第二十一条 对申请公开的信息,学校在15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构的,告知申请人该机构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认为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学校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三条 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学校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 依申请公开学校信息,原则上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五条 依申请提供信息,学校按广东省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收取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六条 学校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各部门、单位年度考核内容,考核工作与年终部门、单位考核结合进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监察处负责组织对校内各部门、单位信息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有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代表参加。
第二十八条 学校将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定期编制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按规定报送广东省教育厅。各部门、单位应按要求向学校报送本部门、单位信息公开有关情况。
第三十条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信息公开工作的评议,配合做好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 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学校未按照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校监察处、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广东省教育厅举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已经移交档案馆的学校信息公开,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