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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业大学校务公开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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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民主政治建设,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规范校务公开工作,根据广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校务公开暂行规定》及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校务,是指学校在实施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事务及其有关信息。

第三条  对于在教育改革和发展、学校管理和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原则上都在一定范围采取适当方式和程序予以公开。

第四条  本校教职工、学生、校内社团组织以及其他公民、合法组织依法享有本办法设定的应当公开的学校校务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  校务公开实行学校统一领导,纪检、监察、组织部门和工会协调、监督,业务部门各负其责,教职工和学生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成立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纪检、监察、工会的校党委副书记任副组长,其他校领导、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工会、纪委办公室、监察处、组织部等部门负责人参加,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校长办公室。成立由纪检、监察、组织、审计部门和工会以及教职工、学生代表组成的校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协调和监督校务公开工作。

第六条  校务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和公正的原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等;不得公开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有关事项;不得损害学校的合法利益;不得侵犯他人隐私。

第七条  健全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教代会在校务公开工作中的主渠道作用。健全和完善校情通报、院情报告制度。

第二章校务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向学生公开以下校务:

(一)学校领导机构及其负责人、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学院设置情况(由组织部、人事处负责);

(二)学校职能部门的职责、办事程序、联系电话、办公地点,教师、学生与学校管理部门联系或投诉的渠道、办法(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

(三)学校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以及对学生修业和纪律的要求(由教务处、学生处、研究生学院、继续教育学院、保卫处负责);

(四)学校招生(含研究生考试录取等)和教育教学改革情况(由招生办公室、研究生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教务处负责);

(五)学校收费规定,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收费范围、收费依据及批准机关等(由财务处负责);

(六)学生管理信息,包括学生入党、入团、评优、评先、选干、奖学金评定和发放情况,学生奖惩情况,学生转学转专业条件、毕业生就业信息等(由教务处、学生处、研究生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组织部、团委负责);

(七)教学情况,包括师资力量、教学计划安排、专业设置及学分分布、课程设置及调整等(由教务处、研究生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

(八)学生勤工助学的信息和助学金、助学贷款的发放要求、标准、办法(由学生处、研究生学院负责);

(九)涉及学生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由学生处、研究生学院、继续教育学院、保卫处负责)。

第九条  向社会公开以下校务:

(一)招生章程和招生计划、录取程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收费范围、收费依据和批准机关等(由招生办公室、研究生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财务处负责);

(二)面向社会的招标项目、招投标程序、投标情况、中标结果(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基建处、总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

(三)面向社会招聘人员的招聘条件和程序、招聘结果(由人事处负责);

(四)信访接待部门和监督检查部门的举报电话(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

(五)依照法律法规应该公开或学校认为应该公开的其它事项(由校长办公室、监察处负责)。

第十条  向教职工公开的校务,除包括第八、九条的内容外,还有以下内容:

(一)学校重要决策和执行情况,包括学校发展及建设规划、重大改革方案、重大对外合作项目等(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

(二)学校章程、规范性文件制定或修改情况(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

(三)学校的年度工作要点及执行情况(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

(四)学校承诺办理的重要事项及完成情况(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

(五)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及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和民主评议情况(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组织部负责);

(六)学校重大事件(含违纪违规、突发、意外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学生处、研究生学院、保卫处、宣传部负责);

(七)双代会(教代会、工代会)提案的办理结果或办理情况(由工会负责);

(八)学校机构设置调整和人事调配、招聘情况,包括部门定编定责定岗、调入及招聘人员条件和程序、公派出国人员条件和程序,以及调入和出国人员的名单等基本信息(由人事处负责);

(九)学校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处科级干部、重点学科带头人的选拔任用和评优、评先的条件、程序和结果(由组织部、人事处负责);

(十)学校各种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条件、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政策规定和条件、推选程序、议事规则、议事结果,岗位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情况(由人事处负责);

(十一)校内岗位津贴、补贴、业绩金分配方案、课时酬金方案的制定和调整情况;住房公积金、福利经费、医疗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障金的缴纳情况等(由财务处、人事处、教务处负责);

(十二)学校年度经费的预算和执行情况,包括学校财务预决算、财务拨款、创收经费的收支、重大项目开支,教学科研经费的使用,合同的执行情况和资产的管理与运作等(由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

(十三)学校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  

(十四)学校资源调配情况,包括住房调配、用地调配、办公室及实验室等用房调配、大型仪器和设备等教学资源调配等(由总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

(十五)校产管理及变更情况(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

(十六)校办企业的经营管理及效益情况(由后勤产业集团、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

(十七)科研项目的申报、评审结果和立项资助情况,科技项目的国内外合作和推广应用情况(由科技处负责);

(十八)教学研究成果的申报、评选、报送情况(由教务处负责);

(十九)基建工程、维修工程招投标情况,包括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程序、投标情况、中标结果等(由基建处、总务处负责);

(二十)大宗物资、大型和成套设备采购情况,包括物资(设备)名称、数量、质量(有关技术参数)、采购情况或招投标情况等(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

(二十一)按上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内容(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

第三章校务公开的形式

第十一条  依据本办法公开的校务,应按其特点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在校园网上设立校务公开栏目;

(二)在学校校刊、广播等媒体校内发布;

(三)设立固定的公开栏、宣传栏等;

(四)定期召开双代会、学代会、校情通报院情报告会、学期工作会,根据需要召开一些专门会议等;

(五)向社会公开的校务除以上形式外,还可采用发送书面通知、信函或通过新闻媒体发布等形式;

(六)其他便于师生和社会知晓的形式。

第十二条  普发性文件在校园网“学校公文”栏公开,属于规章及其他政策措施的校务,以有利于师生和相关人员查阅的方式公开。

第四章校务公开的程序

第十三条依据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所列校务公开内容,责任部门应当采取适当程序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按规定应提交教职工代表会议审议通过的校务,应在正式公开前提交教职工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校务公开一般在校务发生的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校务公开内容由有关部门、单位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相关的具体分工,各司其职,向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由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并经校长(或其指定的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予以公开。

第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享有校务公开知情权和监督权的组织和个人申请公开的,可以凭有效证件书面申请或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学校的接访人员应该当场记录。记录内容包括: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单位、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时间。

第十八条  学校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同时告知申请人。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经与校务公开监督小组协商一致后可将作出是否公开的决定的期限延长至20个工作日,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将延长后的期限和延长的理由通知申请人。

决定公开的校务,应当在公开决定书中载明公开的时间、场所、方式;决定部分公开或不公开的,应当在公开决定书中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申请公开的校务含有禁止或限制公开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可公开的部分应当对外公开。

第二十条  涉及到师生的切身利益,影响学校的改革发展,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校务在正式决定前,实行预公开制度,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将拟决定的方案和理由向师生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  难以确定密级的校务,由学校提出具体意见交保密部门或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处理,暂缓公开。

暂缓公开的校务,在性质或密级确定后,分别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公开的决定或将被申请校务向申请人公开的,应及时用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延期理由。

自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期间重新计算。

第二十三条  为使校务公开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应做好下列校务公开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一)校务公开有关内容材料;

(二)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记录本;

(三)校务公开监督小组会议记录本;

(四)双代会有关校务公开会议记录材料;

(五)学代会有关校务公开会议记录材料。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校务公开工作,并通过以下方式对校务公开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一)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校务公开情况;

(二)听取各部门、单位的校务公开工作汇报;

(三)设立校务公开咨询投诉电话或信箱,及时纠正和调查处理违反规定或失当行为,并向投诉人通报处理情况,或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四)开展校务公开工作评议活动等。

第二十五条  校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监督校务公开工作,定期检查校务公开工作,及时将检查结果通报有关人员和组织,同时报送给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工会组织。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工代会、学代会应当定期评议相关的校务公开工作,并及时将评议结果反馈给学校。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有关部门、单位不履行本办法的校务公开职责或在校务公开中弄虚作假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依据本办法申请公开校务的有关人员和组织进行打击报复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第二十九条  各职能部门和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单位的校务公开工作,要结合本部门、单位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学校备案。

第三十条  校务公开纳入学校及各职能部门和二级单位的目标管理。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年终工作总结对各职能部门和二级单位进行检查考核、评优评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   2006年     10月     20日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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